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自主意识,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与指导,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 号)和《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培养实践能力,增长才干,并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以及与其他合作院校联合培养的在校生。
第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五条 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划、领导及管理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指导本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落实与开展。
第七条 校学生兼职服务中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申请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坚持因事设置、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固定性岗位是指持续一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工作岗位;临时性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可在每学年初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提出用工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经费预算及各部门历年用工情况,拟定各部门的“核定岗位数”,该部门每月固定性岗位的用工总量不得超过核定岗位数规定总量。
第十二条 临时性岗位(含寒暑假用工)的申请: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额外增加用工需求的,须提前提出申请并填写《临时用工申请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对本部门勤工助学人员应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自身的学习活动。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发挥其特殊的育人功能,用工部门应重视学生的职业观教育和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提升学生的职业素养。
第十六条 各用工部门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劳动;不得带学生离校作业;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一生一岗,贫困生视困难程度及学习情况由所在二级学院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批准后可同时兼任两个岗位。
第十八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以不影响正常学习及身心健康为原则,在课余时间进行。在学校日常教学活动期间(含双休日),学生勤工助学工时原则上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工时每月不超过120小时。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聘期为一个学年,满一学年学生可重新申请新的岗位,续聘则用工部门需提交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各用工部门应严格考勤、规范管理,如实登记学生的工作时间,严禁虚报、谎报工时的行为;不得无故延长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时间,不得将职工的工作任务转嫁给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五章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活动施行“所在二级学院—用工部门—学校”三级审核流程。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由设置用人的用工单位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在校生可根据需要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勤工助学申请,贫困生可由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根据岗位条件与贫困生档案库中学生的个人情况进行匹配,征求学生意见后直接向用工部门进行推荐,用工部门同意录用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同意。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因学习或其他特殊原因要求放弃原岗位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部门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离岗。无故离岗者本学期内不得参加校内的其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于已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应当参加而无特殊原因拒绝参加的学生,该生在申请校内其他经济资助时,可不予考虑。
第六章 酬金发放及工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工时按月统计,各用工部门根据学生的实际工作量统计工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造表后交由财务部门发放。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一律打入学生本人银行账户,不得发放现金。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固定用工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5元(如上级文件标准调整,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服从学生兼职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校外用人单位须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或相关的证明文件,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兼职服务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校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在校内张贴聘用广告或私自录用学校学生进行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浙交院〔2015〕41号文)自行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