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院[2004]98号文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育人质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项目
学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设优秀大学生、优秀大学生干部、学习积极分子和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四种,并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特别优秀的由学校推荐为市、省级或全国优秀大学生、优秀大学生干部、学习积极分子和社会工作积极分子。
第三条 学生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时间定在每年九月与评定奖学金同时进行。
第四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发给荣誉证书,评选结果由分院存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家长、学生委培单位。
第五条 优秀大学生必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模范带头作用。评选时实行德智体综合测评制。
第六条 优秀大学生的评选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思想品德好,能模范遵守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综合测评思想品德成绩为优秀。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具有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精神。热爱专业、乐于助人,综合测评课程学习成绩为优秀。
3、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生体育成绩必须85分以上。
4、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必须在班级前五名。
5、本学年无补考课程。
6、本学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或书面通报批评。
第七条 优秀大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各分院参评总人数的5%。
第八条 评选优秀大学生时,经班委和团支部联席会议按照评选条件提出优秀大学生推荐名单并在《优秀大学生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第九条 被评为优秀大学生者,不再参加优秀大学生干部、学习积极分子和社会工作积极分子的评选。
第十条 学生干部是指在党、团和学生系统担任党、团支部、班委及以上工作的学生。
第十一条 优秀大学生干部的评选标准: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尊敬师长,热心为同学服务。
2、认真贯彻学校的各项要求,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勇于创新,能坚持原则,敢于管理,并取得比较明显的工作成效。
3、以身作则,集体荣誉感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4、综合测评学习课程在班平均分以上,体育成绩必须在70分以上。
5、本学年内无补考、重修课程。
6、本学年内未受任何处分或书面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校团委、校学生会及校学生纪检委学生干部和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可按该范围干部的25%评选,其他学生干部可按各分院参评学生人数的4%评选,其中分院团总支、分院学生会、分院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可按该范围干部总人数20%的比例掌握;获得先进班级称号的,可在各分院总指标内酌情增加评选人数。
第十三条 凡符合优秀大学生干部条件而担任学校和分院团组织、学生会和纪检委工作的学生干部,由学校、分院共青团组织、学生会和纪检委向学生所在分院党总支推荐,其他学生干部由各分院组织评选,然后由各分院按比例统一初审。在《优秀大学生干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评为优秀大学生干部的,不再参加学习积极分子、社会工作积极分子的评选。
第十五条 学习积极分子的评选标准
1、学习动机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刻苦被同学公认。
2、学生纪律考核出勤率在98%以上。
3、本学年综合测评智育成绩名列前茅。
4、本学年内没有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课程。
5、本学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或书面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学习积极分子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各分院参评人数的15%。
第十七条 评选程序与评选优秀大学生干部的程序相同。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积极分子的评选标准
1、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努力。
2、积极参加学校、分院、班团组织的各项社会活动,担任某项社会工作不少于一年,工作成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良好威信。
3、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全班同学的中上名次。
4、本学年内没有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课程。
5、本学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或书面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各分院参评人数的15%。
第二十条 评选程序与评选优秀大学生干部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先进个人评选程序
1、认真组织学习讨论《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明确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奖励的具体评选条件。
2、根据各个学生的综合测评得分,由班委和团支部成员对全班同学对民主评议并确定各个项目的优秀人选,由班主任审核签字并报交到辅导员,分院统一初审并按综合测评成绩的高低顺序进行推荐,征求任课教师和其他教师的意见,在分院范围内予以公示三天,无异议后,进行推荐。
3、最后由学生工作部汇总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二条 优秀大学生、优秀大学生干部所填写的登记表,审批合格后,学生工作部转交各分院,并纳入本人档案,并由学校颁布证书。
第二十三条 整个评选活动,要坚持标准,宁缺勿滥,严格控制比例,不搞平均主义。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