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特困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确保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是学校对部分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学校根据助学经费预算,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可适当调整相应的减免学费额度。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等级
第五条 减免学费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具体减免学费的比例按实际情况定。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城镇低保户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父母伤残,需享受社会救济者;
(四)家庭经济困难,本人身患重病且正在医治之中者;
(五)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发生重大变故而造成经济困难者;
(六)国家法令或文件规定应予减免学费者;
(七)其他因无力交纳学费确需减免者。
第七条 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实际表现,酌情减免学费,减免学费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减免一学年的全部学费;
二等:减免一学年学费的二分之一;
三等:减免一学年学费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八条 减免程序
(一)减免学费按学年办理,学生可于每学年开学初申请减免当年的学费(新生定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进行),具体时间以学生处所发通知为准;
(二)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件、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填写《特困生减免学费申请审批表》;
(三)二级学院在认真听取班委会和班主任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审,建立贫困生档案,同时提出减免意见并报学生处复审;
(四)学生处复审汇总后,将结果在校内公示,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办理减免学费手续;
(五)计划财务处按学校确认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减免金额将减免资金划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六)《特困生减免学费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存档。
第九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学费减免:
(一)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上一学年/学期内有不及格课程者;
(三)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服兵役或因病休学者除外);
(四)只申请减免学费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五)故意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因工作不认真被辞退者;
(六)上一学年/学期内所在寝室内务有整改记录且未撤销的。
第十条 减免学费后的管理
(一)二级学院应在审批结果公布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
(二)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否则不予减免;
(三)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若有违纪情况发生,除给予正常的校纪处理外,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四)经查实其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如发现挥霍浪费、抽烟酗酒和追求高消费者,学校将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六)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可正常参加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同一学年内,如同时享受国家一档助学金和学校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的,原则上不再享受一等学费减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浙交院〔2014〕93号)同步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