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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来源:招生就业办公室   作者:招生就业办公室   时间:2023-11-06   人气: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勤奋向上、勇于创新,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并已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毕业班学生,均具备参评资格。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通过评奖评优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的指导和审核;各二级学院成立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初审及推荐。

第二章  奖项设置、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优秀毕业生奖项分为:省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十佳优秀毕业生。

 评定比例: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为全校毕业生总数的3%左右;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为全校毕业生总数的10%左右;十佳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为10名。

 奖励标准:省级优秀毕业生奖励1000/人;校级优秀毕业生奖励500/人;十佳优秀毕业生奖励500/人。省级、校级和十佳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就高奖励。

第三章  评定条件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和创新创业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3.所在寝室内务水平符合学校相关要求。

第九条 具体条件

1.省级优秀毕业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校期间历年综合测评成绩排专业前10%

2)大学期间获校级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校一、二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2次(项)以上,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必须是校级优秀毕业生获得者。

2.校级优秀毕业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校期间历年综合测评成绩排班级前25%

2)在校期间曾获2次校级荣誉称号或三等奖学金及以上,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十佳优秀毕业生应符合以下至少两项条件:

1)实践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为学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2)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在乐于助人、见义勇为、诚实守信、自立自强等方面事迹突出;

3)积极参加就业实习,在实习期间很快适应岗位要求,并获得实习单位的表彰;

4)在思想道德、学业科研、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等某一或多个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在同学中有高度认同感,能成为同学学习的榜样。

第四章  评定程序与奖励发放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届学生毕业当年3月,开始组织学生申报,评定工作依据上级文件通知及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实施。

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由学生处负责指导,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1.学生对照评奖条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优秀毕业生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各二级学院根据评选名额和评定条件提出初评名单。初评结果向学生公示,广泛征求学生、班主任和教师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对初评名单和评审材料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者将直接取消其评奖资格,各分院不得补换名额。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4.省级优秀毕业生按上级文件的评审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奖励发放

1.省级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浙江省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浙江省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2.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统一颁发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级优秀毕业生申请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3.十佳优秀毕业生由学校统一颁发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十佳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十佳优秀毕业生评选候选人推荐表,存入本人档案。

4.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均以二级学院为单位一次性发放。发放名册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按财务规定造册,经学生处审核后,其奖励由财务处依册依规发放。奖学金原则上发放至奖学金获得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5.省级、校级和十佳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就高奖励。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主要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可按照本办法制订优秀毕业生评定实施细则,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奖学金,情节严重者将根据《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浙交院〔20216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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