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勤奋向上、勇于创新,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并已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毕业班学生,均具备参评资格。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通过评奖评优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的指导和审核;各二级学院成立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初审及推荐。
第二章 奖项设置、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奖项分为:省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十佳优秀毕业生。
第六条 评定比例: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为全校毕业生总数的3%左右;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为全校毕业生总数的10%左右;十佳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为10名。
第七条 奖励标准:省级优秀毕业生奖励1000元/人;校级优秀毕业生奖励500元/人;十佳优秀毕业生奖励500元/人。省级、校级和十佳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就高奖励。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和创新创业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3.所在寝室内务水平符合学校相关要求。
第九条 具体条件
1.省级优秀毕业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校期间历年综合测评成绩排专业前10%;
(2)大学期间获校级“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校一、二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2次(项)以上,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必须是校级优秀毕业生获得者。
2.校级优秀毕业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校期间历年综合测评成绩排班级前25%;
(2)在校期间曾获2次校级荣誉称号或三等奖学金及以上,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十佳优秀毕业生应符合以下至少两项条件:
(1)实践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为学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2)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在乐于助人、见义勇为、诚实守信、自立自强等方面事迹突出;
(3)积极参加就业实习,在实习期间很快适应岗位要求,并获得实习单位的表彰;
(4)在思想道德、学业科研、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等某一或多个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在同学中有高度认同感,能成为同学学习的榜样。
第四章 评定程序与奖励发放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届学生毕业当年3月,开始组织学生申报,评定工作依据上级文件通知及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实施。
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由学生处负责指导,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1.学生对照评奖条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优秀毕业生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各二级学院根据评选名额和评定条件提出初评名单。初评结果向学生公示,广泛征求学生、班主任和教师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对初评名单和评审材料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者将直接取消其评奖资格,各分院不得补换名额。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4.省级优秀毕业生按上级文件的评审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奖励发放
1.省级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浙江省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浙江省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2.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统一颁发“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级优秀毕业生申请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3.十佳优秀毕业生由学校统一颁发“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十佳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十佳优秀毕业生评选候选人推荐表”,存入本人档案。
4.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均以二级学院为单位一次性发放。发放名册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按财务规定造册,经学生处审核后,其奖励由财务处依册依规发放。奖学金原则上发放至奖学金获得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5.省级、校级和十佳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就高奖励。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主要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可按照本办法制订优秀毕业生评定实施细则,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奖学金,情节严重者将根据《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浙交院〔2021〕6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