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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来源:招生就业办公室   作者:招生就业办公室   时间:2021-03-02   人气: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浙交院〔2020〕77号

为帮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教育与资助相结合的助学体系。

第二条  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旨在通过各类资助渠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资助专项经费发放名额依据贫困生分布情况进行分配,主要用于生活补助、勤工助学、专项补助等。

第二章  资助对象的认定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一)。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学校主要根据学生个人申请、日常情况、家庭所在地村镇或民政等相关部门说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根据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孤儿或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收入无法缴纳学杂费者;

3.家庭因遭天灾人祸(如洪灾、水灾、严重疾病等)无法缴纳学杂费者;

4.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供养学生;

5.其他特殊经济困难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或处于休学期间者;

2.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4.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者;

5.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现象者。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生的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为每年9至10月。学生处、分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附件二)同时提供必要的个人情况说明书和相关佐证材料,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分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二)分院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和相关佐证材料。如有异议,应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三)分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分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信件等形式向本分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分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分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信件等书面形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进行调整。

(四)学生处负责汇总各分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生管理工作会议审批。

(五)各分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负责将《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认定材料存档。并根据学校要求,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关信息输入文档管理,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资助方式

第八条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依据《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减免学费实施办法》、《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实施细则》、《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等实施。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各类资助和通过学校接受无偿资助(包括由政府、学校、基金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捐资主体所提供的资助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学费和基本生活费总和。

第四章  资助工作管理职能

第十条  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分院两级管理,班级评议、分院认定和学校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一)学生处负责资助名额、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

(二)各分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分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评议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分院范围内公示。

(四)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稳定的资助工作教师队伍。各分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和教育工作,学生处负责资助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分院要及时作出调整并做好资助工作。

受资助学生应合理使用助学金,不得用于奢侈消费。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同时,学校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浙交院〔2016〕3号)自行废止。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0年10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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