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浙交院〔2020〕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航海类专业学生热爱祖国,热爱航海类专业,立志为发展祖国航海事业而刻苦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特设立航海励志奖学金。
第二条 被学校正式录取,并已注册在籍的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和船舶电子电气技术等上船专业的全日制在校生(含士官班学生),均具备参评资格。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评奖鼓励学生毕业后从事船上工作。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航海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指导和审核,相关二级分院成立航海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航海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初审及推荐。
第二章 评定条件及奖励额度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专业,品学兼优,遵纪守法,团结互助,热爱航海事业,立志上船工作;
3.在校期间未受过违纪处分;
4.已缴纳学费或已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
5.具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一是学徒制的学生参加上船实践后,考核优秀的;二是在三副适任证书或三管轮适任证书或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考试中,通过一定门数课程的学生。
第六条 具体条件及奖励额度
1.学徒制的学生参加上船实践后,经用人单位和学校考核优秀的,奖励1000元/人;
2.按照考证通过时间给予不同额度奖励,具体如下:
(1)在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无限航区(A类)、沿海航区(B类)适任证书考试中,一次性通过实操所有课程和理论所有课程的学生,分别按13000元/人、9000元/人给予奖励,报考无限航区(A类)证书考试后再转考沿海航区(B类)的学生,不算一次性通过考试的考生;
(2)截止到毕业前一年12月底,在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无限航区(A类)、沿海航区(B类)适任证书考试中,初考和补考累计通过实操所有课程和理论所有课程的学生,分别按8000元/人、6000元/人给予奖励;
(3)截止到毕业当年4月底,在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无限航区(A类)、沿海航区(B类)适任证书考试中,初考和补考累计通过实操所有课程和理论所有课程的学生,分别按5000元/人、 3000元/人给予奖励;
(4)截止到毕业当年4月底,在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无限航区(A类)、沿海航区(B类)适任证书考试中,以通过实操所有课程为前提,按通过至少两门及以上理论课程的学生,给予500元/门奖励;
(5)同时满足以上条件者按最高原则给予奖励;
3.符合航海励志奖学金评比的专业学生,可同时参加学校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的评比。
第三章 评定程序与奖励发放
第七条 航海励志奖学金评定程序
航海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届学生毕业当年3月,开始组织学生申报。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证书、奖金,并记入学生档案,评选程序参照学校奖学金评比办法执行。
航海励志奖学金评定由学生处负责指导,专业所在分院负责航海励志奖学金的具体申报、评选推荐等工作。
1.应届毕业生对照评奖条件,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填写航海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所在分院提出初评名单,经公示后提交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对初评名单和评审材料进行复审,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4.航海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由所在分院按照财务规定造册,经学生处审核后,由财务处依册依规发放。奖学金原则上发放至奖学金获得者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奖学金,情节严重者将根据《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