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高职提前招生
综合素质测试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政发〔2014〕37号)、《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试院〔2016〕13号)等文件精神和《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在学校高职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提前招生综合素质测试(以下简称“素质测试”)考核组。考核组主要职责是:负责考生素质测试组织工作,制定素质测试实施细则、评分标准与考核流程;建立考评人员备选专家库,组织考评人员培训,素质测试场所安排;负责处理素质测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考评小组组成与要求
1.视入围素质测试的考生人数确定考评组数,各个面试室考评组由不少于5名考评人员、1名纪检监察人员、1名工作人员组成。
2.考评人员要求:中级及以上职称,为人正直,秉公执考,遵守各项规定。
3.考评人员人选:相关专业推选满足考评要求的教师、校企合作单位的相关专家等作为备选师资库,各相关分院领导作为各个面试室考评组长备选人选。
4.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考评过程中遇到与考生有亲属、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到公正公平的情节,应回避。
5.学校考核组根据专业相关性确定各个面试室考评组长;学校考核组抽取产生考评人员名单,参加相关考评工作。
三、素质测试流程与形式
(一)素质测试流程
学校通过现场确认,对各专业入围素质测试报考资格合格的考生进行素质测试,流程如下:
1.入围素质测试的考生需来校进行现场确认,确认时间:
2.素质测试时间:
3.安排在
安排在
考生家长在“家长休息室”等候,不得进入“面试区”。
4.素质测试期间,由工作人员按照考生面试顺序号,带考生进入相应的面试室进行面试。
(二)素质测试形式
考生凭身份证原件(无身份证的考生凭户口本原件)、准考证原件、抽签号、高中阶段获得区(市、县)级及以上各类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参加素质测试。
素质测试工作小组考前随机抽取产生若干个考评组,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5位考评人员(设组长1名)组成。
1.素质测试主要测评考生的职业适应性及专业学习相关的能力,测试方式为面试。
2.考生进入指定的面试地点后,将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原件、抽签号、高中阶段获得区(市、县)级及以上各类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交给考评人员。
3.各个面试室考评组按照考生入围测试的专业和面试顺序号对考生进行逐个面试;面试过程有自我介绍(不得出现姓名等影响面试公正的信息)、考评人员提问、考生回答问题、才艺及特长展示、专项测试等环节;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4.面试结束的考生可以自行离开“面试区”,不得在“面试区”内逗留交谈。
5.空中乘务专业面试要求:测试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形象及形体测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形象形体,包括协调性、平衡性、抗眩晕、行蹲转跳,裸露部位疤痕检查等;第二阶段为中英文语言表达、心智与反应、综合素质及才艺展示等,主要考查考生的中英文语言水平、形象气质、亲和力、服务意识、心理承受、反应能力及才艺特长(才艺展示所需器具须考生自备)等。
空中乘务专业面试仪容与着装要求:男生穿着浅色衬衣、打领带、深色长裤、黑皮鞋,女生穿着裙装(裙子长度在膝盖上下
四、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1.各专业素质测试满分300分,报考我校的考生仅参加一个专业素质测试,对素质测试成绩低于160分的考生不予拟录取或备录。
2.素质测试按照言行举止仪表仪态50分,语言表达能力50分,心理素质与随机反应能力60分,与专业岗位相适应的气质兴趣60分,与专业相关的能力和素质特长80分的评分标准掌握。其中空中乘务专业:按照形象及形体180分,中英文语言表达50分,形象气质、亲和力、服务意识、心理承受、反应能力等50分,才艺展示20分的评分标准掌握。
3.考生在高中阶段学习期间获得区(市、县)级及以上的各类奖项、荣誉等证书,可以带入面试室,供考评人员参考评分。
4.每位考评人员针对考生的面试情况按照评分规则和评分标准独立评分,取平均分为该考生的素质测试成绩得分。
五、素质测试成绩的统计汇总
1.各个面试室考评组工作人员汇总每位考生的面试评分,确定无误后签名,送交本面试室考评组长。
2.各个面试室考评组长和纪检监察人员对本组工作人员汇总的面试评分进行复核,确定无误后签名,送交素质测试考核组。
3.素质测试考核组汇总各个考评组的面试评分表,计算每位考生的素质测试成绩总分,素质测试考核组组长确认无误后签名,报送学校招生部门。
六、素质测试监督
1.整个素质测试全程录像,学校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2.所有考评人员在考核和评分时,应遵守《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高职提前招生综合素质测试考评人员守则》的规定。
3.一经发现考评人员在考评过程中有违反《考评人员守则》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场制止,情节严重的,终止其考评资格并视情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4.纪检监察人员不得干扰考评人员正常的考评工作,不得对考评结果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