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高职扩招职业适应性测试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高职扩招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290号)精神和《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高职扩招(第二阶段)招生章程》,为切实做好学校2019年高职扩招职业适应性测试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高职扩招职业适应性测试考核组(以下简称测试考核组),主要职责是:制定测试实施细则、评分标准与考核流程;建立考评人员备选专家库;组织考评人员培训;负责职业适应性测试组织工作,处理测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考评小组组成与要求
(一)视考生人数确定考评组数,各考评组由5名考评人员、1名纪检监察人员、1名工作人员组成。
(二)考评人员要求:中级及以上职称,为人正直,秉公执考,能遵守《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高职扩招职业适应性测试考评人员守则》的规定。
(三)考评人员人选:相关专业推选满足考评要求的教师、校企合作单位的相关专家等作为备选专家库,相关分院领导作为各考评组长备选人选。
(四)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考评过程中遇到与考生有亲属、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到公正公平的情节,应回避。
(五)测试考核组根据专业相关性确定各考评组长,并随机抽签产生考评人员名单。
三、测试流程与形式
(一)现场确认
1.确认时间:2019年11月1日(周五)10:00-16:00。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备齐材料到学校现场确认报名信息,并缴纳考试费140元/生。
2.确认地点:杭州市莫干山路1515号,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文体活动中心。
3.现场确认时,考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1)考生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原件须随身携带);
(2)高中段教育毕业证或同等学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须随身携带);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标准照1张;
(4)《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高职扩招诚信考试承诺书》1份(在我校招生网站中下载打印,考生本人签名)。
4.报考资格审核合格的考生领取《准考证》。
5.报考我校的考生只能参加一个专业的测试。
未在规定时间内来我校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得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
(二)职业适应性测试
1.测试时间:2019年11月2日(周六)
2.测试地点: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第三教学楼。
3.测试方式:职业适应性测试由基本素质测试和专业素质测试两部分组成,测试形式为面试,满分100分。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原件参加测试,缺少其中一证不得参加测试。
4.测试顺序:
参加面试的考生于11月2日8:00前进入专业对应的“候考室”,在《签到表》上签名,抽签决定面试顺序号,8:20后不得入场。8:30开始面试。未报到者按缺考处理。
5.其他说明
(1)由工作人员按照面试顺序号,带考生进入相应的面试室进行面试。
(2)考生进入指定面试室后,将身份证原件(暂无身份证的考生凭户口本原件)、准考证原件、抽签号、各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交给考评人员。复印件背后签署“材料保证真实有效”的声明字样。原件核对无误后返还考生。
(3)面试主要有考生自我介绍、才艺及特长展示、考评人员提问、专项测试等环节。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4)面试结束的考生不得在面试区内逗留交谈。考生亲属不得进入面试区。
四、测试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100分,具体由基本素质测试(30分)和专业素质测试(70分)两部分组成。
1.基本素质测试内容:包括言行举止仪表仪态、语言表达能力、心理素质与随机反应能力等。
对于在各类比赛中获奖、荣获各类荣誉的,视情核定分值。
2.专业素质测试内容:包括与专业岗位相适应的气质兴趣、能力素质等。
对于已取得各类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具有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岗位工作经历的,视情核定分值。
(二)考生持有县(区、市)级及以上的各类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岗位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可以带入面试室,供考评人员参考。
(三)考评人员根据考生的面试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赋分,5位考评人员的平均分为该考生的测试成绩。
五、测试成绩的统计汇总
(一)各个考评组工作人员汇总每位考生的测试成绩,确定无误后签名,送交各考评组长。
(二)各个考评组长和纪检监察人员应对本组工作人员汇总的测试成绩进行复核,确定无误后签名,送交测试考核组。
(三)测试考核组汇总各个考评组的成绩并进行核对,由测试考核组组长确认无误后签名,报送学校招生部门。
六、测试监督
1.整个测试全程录像,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2.所有考评人员在考核和评分时,应遵守《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高职扩招职业适应性测试考评人员守则》的规定。
3.一经发现考评人员在测试过程中有违反《考评人员守则》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场制止。情节严重的,终止其考评资格并视情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