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奖学金评比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勤奋向上、勇于创新,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并已注册在籍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学生,均具备参评资格。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通过评奖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指导和审核;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初审及推荐。
第二章 奖项设置、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和学生发展实际,设置以下不同层次类别的学生奖学金,并确定相应的评定比例和奖励标准。
类别 | 奖学金名称 | 评定学生 人数比例 | 奖励标准 (元) |
政府 优秀学生 奖学金 | 国家奖学金 | 8000元/人,具体金额和评定学生人数比例依照当年省级有关文件执行。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5000元/人,具体金额和评定学生人数比例依照当年省级有关文件执行。 |
省政府奖学金 | 6000元/人,具体金额和评定学生人数比例依照当年省级有关文件执行。 |
省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 | 6000元/人,具体金额和评定学生人数比例依照当年省级有关文件执行。 |
校设 优秀学生 奖学金 | 一等奖学金 | 不超过二级学院学生人数的3% | 2500元/人 |
二等奖学金 | 不超过二级学院学生人数的7% | 1200元/人 |
三等奖学金 | 不超过二级学院学生人数的10% | 600元/人 |
单项奖学金 | 不超过二级学院学生人数的10% | 300元/人 |
校设 其他类别 奖学金 | 航海励志 奖学金 | 依照《航海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评定和奖励。 |
国境内优秀交流生 奖学金 | 根据选派交流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定。 | 2000元/人 |
省级优秀 毕业生奖学金 | 依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和学校通知精神评比产生的“省级优秀毕业生”确定。 | 1000元/人 |
校级优秀 毕业生奖学金 | 依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评比产生的“校级优秀毕业生”确定。 | 500元/人 |
校级十佳优秀 毕业生奖学金 | 依照“校级十佳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评比产生的“十佳优秀毕业生”确定。 | 500元/人 |
参加西部计划和欠发达地区计划专项奖学金 | 根据学生参加两项计划的实际人数评定和奖励。 | 1500元/人 |
外设奖学金 | 根据出资方要求,经过相关学生工作会议决议确定评选条件和发放办法,并进行评选、公示和发放,校级项目由学校相关部门报教育基金会,院级由相关分院报校教育基金会和学生处资助中心备案。 |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六条 政府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具体奖励名额、评比条件等依照上级有关文件另行制定。除常规评定程序外,学校还可视实际情况,设置国家奖学金特别评审环节,在各二级学院推荐的候选人基础上组织进行现场评议。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奖励名额、评比条件等依照上级有关文件另行制定。
(三)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具体奖励名额、评比条件等依照上级有关文件另行制定。
(四)省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
省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长期外国进修生。具体奖励名额、评比条件等依照上级有关文件另行制定。
第七条 校设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好;
(2)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年无旷课情况;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求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
(4)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5)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条件。依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一等奖学金获得者须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二、三等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获得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免测学生除外);
(6)按规定缴纳学杂费。
(二)具体条件
(1)一等奖学金
学习成绩优秀且事假不超过8节或病假不超过24节,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①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5,综合测评得分在班级前10%。②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综合测评得分在班级前30%且评奖学年代表学校参加竞赛活动,在学校认定的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设特等奖的为特等奖)或全国二等奖及以上(设特等奖的为特等奖和一等奖,团队限排名第一者)。符合条件②者予以优先考虑,其他同等条件下,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
(2)二等奖学金
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综合测评得分在班级前30%;事假不超过12节或病假不超过24节。
(3)三等奖学金
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综合测评得分在班级前50%;事假不超过18节或病假不超过24节。
(4)单项奖学金
奖励评比学年中在德、智、体、美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做出贡献的学生,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
①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要求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班级前10%。
②实践工作优秀奖学金。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暑期社会实践、短期实习等实践环节),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吃苦耐劳,虚心学习,能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受到实习单位好评。掌握实际应用技能显著,实践学习成绩优秀。
③科技成果优秀奖学金。积极参加学校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各类科技比赛活动,成绩突出;有学术论文、科研论文、调查报告等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
④道德风尚奖学金。爱护校园教学和生活设施,敢于劝阻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在校园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与不良行为作斗争,或在突发事件中挺身而出;热心公益活动,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无偿为社会服务,成绩突出;关爱同学、尊敬老师、孝敬长辈等方面事迹突出。
⑤文娱、体育优秀奖学金。参加省、市、学校组织的文艺比赛或运动会体育项目比赛得名次者;《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级优秀,且体育课成绩在90分以上者。
(三)凡在评比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具备评定资格:
(1)因违反校纪校规受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在课程的正常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公选课除外);
(3)在寝室内务检查或抽查中,有被评为“差”或被下发《整改通知单》者。
第八条 校设其他类别奖学金
(一)航海励志奖学金
被学校正式录取,并已注册在籍的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等航海类专业的全日制在校生(含军士生),均具备参评资格。
(二)国境内优秀交流生奖学金
凡成功入选参加对外交流学习的学生,交流期间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声誉,学习刻苦且成绩优良的学生。
(三)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是专门奖励我校应届毕业生中的优秀毕业生。主要包括省级优秀毕业生、十佳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
(四)参加西部计划和欠发达地区计划专项奖学金
凡入选西部计划和欠发达地区计划的学生,有坚定的决心和信念,以志愿服务行动为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的学生。
第九条 外设奖学金
外设奖学金,即校外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其奖项设置、评定名额、评定要求、评定程序、奖励标准由出资方和学校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章 评定程序与奖励发放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10月评定上一学年的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6月评定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其余各类奖学金的评定,依据上级文件通知及学校有关规定开展评定工作。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处负责指导,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一)奖学金评定的一般程序
(1)学生对照评奖条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各二级学院根据各项奖学金的评选名额和评定条件提出初评名单。初评结果向学生公示,广泛征求学生、班主任和教师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对初评名单和评审材料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者将直接取消其评奖资格,各分院不得补换名额(政府优秀学生奖学金除外)。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报学校审批。政府优秀学生奖学金按上级文件的评审程序执行。
(二)其他类别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航海励志奖学金的评定依据《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航海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2)国境内优秀交流生奖学金的评定,由交流生学习期满返校后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公示后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对其学习情况进行审核后,对考核优秀者进行奖励。
(3)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依据有关评比办法评比产生的名单确定,不再另设评比程序。
(4)参加西部计划和欠发达地区计划专项奖学金的评定,由入选学生提交书面申请,经校团委审核后,报学生处审定发放。
(三)外设奖学金的评定,由出资方和学校协商确定。
(四)除政府奖学金外,其余各类奖学金获奖名单,均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省级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获得者以上级文件为准,不再另行公布),予以表彰。学生奖学金相关审批材料由所在二级学院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奖学金的发放
(一)各类奖学金均以二级学院为单位一次性发放。发放名册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按财务规定造册,经学生处审核后,其奖励由财务处依册依规发放。奖学金原则上发放至奖学金获得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二)同一学年内,单项奖学金之间可兼评;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不兼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兼评;省级、校级和十佳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就高奖励。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主要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可按照本办法制订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奖学金,情节严重者将根据《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等五项资助制度的通知》(浙交院〔2021〕66号)中的《学生奖学金评比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